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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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工作細則
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工作細則
發布時間:2016-12-22
第一條 (依據)為了規范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工作的操作辦法,根據中國城市規劃協會頒發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辦法》要求,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培訓方式)從推動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適應城市規劃行業發展、改革和長期執業實踐活動的需要出發,鼓勵多樣化的繼續教育培訓方式,鼓勵“現場培訓-現場和遠程結合-遠程培訓”的綜合培訓模式,鼓勵規劃專業學科力量現代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規劃院所和跨專業的其它相關機構參與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培訓。
第三條 (組織)注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委員會組建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專家組,負責繼續教育工作內容的具體組織。
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專家組由注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組長,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工作會議。專家組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三年,本屆專家組由清華大學、同濟大學、華南理工大學、東南大學、重慶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的代表組成。
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專家組負責擬定下一年度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的教學大綱、培訓課程方向等內容,并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內在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官方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條 (分片)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的指導工作實行分片制。
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專家組成員分別負責指導所在片區省份的繼續教育工作。全國具體分片方式為:
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專家組成員的代表為各片區的聯絡人,向專家組組長負責。
第五條 (成員權利)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專家組成員的權利為:
1.討論并制定下一年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教學大綱和培訓課程方向等內容,并上報注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2.審查并推薦所在片區的地域特點和需求有關內容的方向;
3.推薦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相關的現場培訓和遠程培訓的教學資源、教學素材,并參與組織遠程培訓;
4.對所在片區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大綱內容)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大綱分為五個大類:
1.城市規劃設計實務。即規劃行業經過國家批準的評選項目——兩年一屆的“全國城鄉規劃設計獎”獲獎項目成果學習;
2.有關國家政策導向的試點項目的學習;
3.各片區地域特點和需求有關內容的學習;
4.城市規劃相關新技術應用;
5.理論發展、行業趨勢的相關課程。
第七條 (實施平臺)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建立和管理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管理系統,并在此系統上對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相應的統籌和管理。
第八條 (實施機構及內容)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組織并執行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專家組擬定的教學大綱和培訓內容,并在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系統上對已通過認證的培訓機構所上報的現場培訓課程計劃、課程教材、師資名單、課程內容等進行審定并發布。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對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的遠程培訓的組織和實施,并對相關的教學資源和教學素材進行整合、制作、宣傳和傳播。
第九條 (費用說明)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對培訓機構的認證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對培訓服務、學時認證等其它平臺服務等工作,收取一定的成本費用,用于系統的開發、運行和運維,固定成本及人工成本等必要的支出。
第十條 (現場培訓辦理程序)現場培訓的組織和實施按照《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相關內容執行,并在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官方網站上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管理系統上辦理。辦理流程為:
1.在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管理系統中注冊賬戶,并申請認證;
2.通過認證的培訓機構可以獨立發起,或與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和省級注冊管理機構等其它機構合作發起培訓,并填寫課程相關信息和財務預算表等,上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審核;
3.經審核通過的課程計劃將公布在中國城市規劃協會首頁的“培訓信息”中,并面向全國公開招生;
4.每項公開招生的課程根據審核通過的培訓人數規模,課程名額報滿即截止報名;
5.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將財務決算表、簽到表和現場照片等信息上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審核;
6.通過審核的培訓名單,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管理系統將自動計算名單內學員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一條 (遠程培訓辦理)遠程培訓平臺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開發、建設和管理,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專家組成員參與,共同組織協調全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規劃院所和跨專業的其它相關機構用于繼續教育的教學資源、教學素材等。
第十二條 經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認證的培訓機構要遵守國家對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和考核。
第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由注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經注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委員會備案,本實施辦法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