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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 民政部就《關于進一步推進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應急管理部 民政部就《關于進一步
推進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的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
12月11日起,《應急管理部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開始面向公眾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19年12月25日前,通過登錄應急管理部官方網站(www.mem.gov.cn)和發送電子郵件(shdyc@chinasafety.gov.cn)的方式提出意見。
征求意見稿充分汲取了應急管理部組建以來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多次災害事故救援實踐的經驗教訓,針對社會應急力量管理服務制度不健全、災害現場融合程度不高、內部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在頂層設計上對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作出制度性安排。
征求意見稿從自身管理、協調調用、服務保障、能力建設等四方面提出了19項政策措施,以期搭建更規范的社會應急力量服務平臺,為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救援行動提供更便捷的保障條件,完善社會應急力量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協同機制,充分發揮社會應急力量貼近基層、組織靈活、行動迅速、便于展開等優勢,力爭到2021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配合有力、多方支持的中國特色社會應急力量管理體系和服務保障體系。
自2018年底啟動起草工作以來,應急管理部多次進行專題研究。起草小組分不同專題召開6次座談研討會,5次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赴福建、山東、浙江、廣東、重慶等地進行實地調研,研究起草工作得到了各級應急管理和民政部門、社會組織、企業,以及專家學者的廣泛參與支持。
附件
應急管理部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
推進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廳(局)、民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社會應急力量在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中的作用,不斷提高國家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現就進一步推進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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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從實際出發,引導規范社會力量關注應急、支持應急、輔助應急,提升社會應急力量專業能力和管理水平,發揮社會應急力量輻射帶動作用,提高公眾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水平,共同構建全社會參與的大國應急體系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則。
——依法規范,有序參與。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標準,強化對社會應急力量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災害事故發生后,社會應急力量要在事發地政府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統一指揮調度下,有序參與應急工作。
——強化服務,提升能力。樹立服務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的意識,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為社會應急力量提升能力水平創造條件、營造環境,促進社會應急力量更好地體現自身價值、發揮積極作用。
——立足實際,統籌發展。社會應急力量建設要“全國一盤棋”,各地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引導扶持一批與災害事故風險特點和災害救援能力需求相適應的社會應急力量。充分發揮社會應急力量貼近基層、分布廣泛、反應迅速、服務多樣的優勢和專長,引導社會應急力量向專業化、屬地化方向發展。
——誠信自律,探索創新。本著自愿原則,倡導公民積極參與社會應急活動。社會應急力量要強化誠信自律,創新管理模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重點解決組織較松散、人員不固定、活動不規范、協作性不強等管理問題。
(三)工作目標。
到2021年,社會應急力量管理水平明顯提升,統一指揮、統籌調用、分級負責、就近參與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規范有序、充滿活力的社會應急力量發展環境更加優化,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配合有力、多方支持的中國特色社會應急力量管理體系和服務保障體系基本建成。
二、加強社會應急力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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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化隊伍日常管理。
各地應急管理、民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社會應急力量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指導社會應急力量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建立隊伍管理、人員備勤、裝備維護、訓練演練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強化應急能力、物資、預案等方面準備工作;民政部門依法做好社會應急力量的登記管理,支持社會應急力量依法按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自身建設。
(五)鼓勵參與防災減災。
弘揚防災減災文化,推廣防災減災理念。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引導社會應急力量積極參與基層防災減災工作,鼓勵社會應急力量在城鄉社區、學校等基層單位,因地制宜開展科普宣教、風險排查、培訓演練等常態防災減災工作。
(六)加強骨干人員管理。
要強化社會應急力量專業骨干人員管理,提供相對穩定的人才支撐。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指導社會應急力量明確關鍵崗位職責,強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建立規范化的人員招募、培訓、訓練機制,增強人員結構的穩定性;掌握人員職業資格、技能資質、專長領域等情況,從源頭上提升社會應急力量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
(七)建立系統全面的統計體系。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組織開展社會應急力量調查摸底,實地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域社會應急力量人員、裝備、資金、保障等基本信息,以及既往應急行動表現和綜合能力情況;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握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工作情況,并與應急管理統計指標體系相銜接。社會應急力量要建立健全信息更新和上報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實行動態管理。
(八)規范參與國際交流合作。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引導社會應急力量有序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活動,參與應急領域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要會同外事部門加強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國際救援行動管理,主動掌握轄區內社會應急力量出國(境)救援意向和動向,為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國際救援行動提供必要的服務保障。
三、建立完善社會應急力量協調調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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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完善第一時間災害信息搜集機制。
災害事故發生后,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初期研判情況,及時聯系、動員屬地社會應急力量,收集、甄別和校驗災害信息;災害發生地社會應急力量要主動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所掌握的災害信息,為快速評估和輔助決策提供支持。
(十)完善屬地為主的力量調用機制。
災害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災區需求,優先協調、引導屬地具備相應救援能力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搶險救援;需要調用屬地以外社會應急力量時,災害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向社會發布救援需求信息,社會應急力量根據自身能力與救援需求匹配程度,向所在地和災害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出隊信息和行動計劃,并完成備勤工作,經災害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出動前往災區。
(十一)建立完善統一指揮協調機制。
應急管理部門推動建立樞紐型社會應急力量協調機制,災害發生后樞紐型社會應急力量第一時間與現場指揮部取得聯絡、接受任務,并向抵達現場的社會應急力量分配任務?,F場指揮部指定聯絡人員負責與樞紐型社會組織和社會應急力量的溝通聯絡。社會應急力量要接受統一指揮調度,服從災區交通管制,有序進入救援現場;救援行動過程中,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行動信息、現場情況和救援任務完成情況;救援行動結束后,要向現場指揮部進行撤離報備并有序撤離。
(十二)建立完善應急服務保障機制。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做好社會力量車輛跨省搶險救災公路通行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19〕3號)要求,協調做好社會力量車輛在本省域范圍內公路通行和相關服務保障工作。災害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協調做好社會應急力量工作場地和后勤支持等保障工作。
(十三)建立完善統一輿情發布機制。
災害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指導監督社會應急力量建立完善的新聞采訪發布機制和內部審批流程,嚴格遵守災區信息發布有關規定,未經現場指揮部許可,不得隨意接受媒體采訪和拍攝;對外發布災區相關信息,要經現場指揮部審核。
(十四)建立完善災后救助銜接機制。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評估申請參與救災工作的社會應急力量的能力,統籌安排社會應急力量參與群眾轉移、物資發放、衛生防疫、醫療服務、心理撫慰、弱勢群體幫扶、臨時安置點建設、社區陪伴等工作。建立社會應急力量與現場指揮部救災對接機制,指導社會應急力量在不同的階段針對救助區域、救助對象、救助項目等方面做好與政府的銜接,發揮好社會應急力量的輔助作用。
四、制定完善促進社會應急力量發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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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制定完善社會應急力量補助補償政策。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積極協調將社會應急力量參與防災減災和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明確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和標準,及時總結經驗,推廣示范性案例和成果;對應急管理部門調用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工作發生的人工、交通、物資和裝備損耗等費用,由應急管理部門協調給予必要的補助、補償。
(十六)制定完善社會應急力量保險保障政策。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應急力量的保險需求對接。協調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有針對性的意外保險產品,設立符合社會應急力量自身特點和支付能力的險種,創新資金多渠道籌集方式,分擔社會應急力量在參加搶險救援時面臨的風險。
(十七)制定完善社會應急力量評估制度。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搶險救災評估制度,研究制定客觀、科學的評估指標和辦法,對社會應急力量應急響應、應急處置、災后救助等工作進行全面評估,梳理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工作的產出和效果,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促進社會應急力量管理水平和實戰能力的不斷提升。
(十八)制定完善社會應急力量激勵約束政策。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開展社會應急力量誠信體系建設,依據社會應急力量評估結果,對在應急工作中作用發揮好的社會應急力量和個人給予適當表彰或獎勵;推進政府調用的社會應急力量因應急救援工作傷亡的褒獎制度建設。對不服從現場調度指揮、虛報瞞報相關信息、違規發布災情和救援信息、盲目冒險開展救援作業的社會應急力量,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記入應急行動表現記錄;情節和后果嚴重的,應急管理部門向其他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由負責登記管理的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五、加強社會應急力量能力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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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建立健全社會應急力量管理服務平臺系統。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利用好全國社會應急力量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應急力量發布應急信息、提供服務保障、實施指揮調度。要會同本級民政部門建立完善社會應急力量基礎信息數據庫,指導社會應急力量通過平臺定期更新隊伍動態、發布工作進展。要積極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應急力量管理服務平臺與國家和地方有關專業應急平臺對接,整合相關災害和災情信息,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二十)推動社會應急力量能力分類分級測評。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統一的測評標準和工作規程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應急力量能力分類分級測評工作,指導督促社會應急力量做好測評申請、測評準備,有序參與測評,并根據測評結果做好后續整改和能力提升等工作。要采取定期抽查、交叉互評等方式組織開展能力測評和復測工作,動態更新和掌握能力分類評級結果,增強應急指揮調度的針對性。
(二十一)組織開展社會應急力量培訓選拔工作。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指導社會應急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訓練和演練活動。有條件的地區可組織社會應急力量技能競賽活動,競賽成績作為社會應急力量救援能力的評價依據。要利用好國家應急救援員有關標準,系統籌劃社會應急力量培訓選拔工作,探索開展個性化、針對性培訓,推動形成社會應急力量人才梯隊。
(二十二)建立完善應急資源政社共用共享機制。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探索建立政府應急培訓、訓練和救援資源與社會應急力量共用共享機制,邀請相關社會應急力量參加由政府部門組織的聯合演練或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業務培訓、訓練,緩解社會應急力量中普遍存在的培訓師資、訓練場地、救援裝備、應急物資短缺等矛盾。要建立應急資源政社共享管理制度,加強對有關救援裝備、器材、物資的管理,明確使用責任,提高使用效益。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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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提高思想認識。
社會應急力量是我國應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各地應急管理、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工作,積極提供政策咨詢,搭建協作服務平臺,推動形成社會應急力量與其他救援力量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格局。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要把規范引導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工作納入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統籌研究部署、同步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民政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明確職責,搞好銜接和配合。要共同研究制定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工作的管理規范和地方性制度標準,引導社會應急力量依法依規有序參與應急。
(二十五)加大資金支持。
應急管理部門要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列支專項經費用于支持社會應急力量發展,重點支持社會應急力量裝備建設和訓練演練、業務培訓、能力測評、技能競賽等活動。要建立健全長效資金投入機制,建設一批擁有核心救援能力的品牌社會應急力量,增強社會應急力量自我造血和持續發展能力。
(二十六)營造支持氛圍。
各地應急管理、民政部門要堅持及時準確、主動引導的原則,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宣傳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工作的作用、意義、成效和典型事跡,以正面宣傳為主,營造全社會支持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氛圍。
七、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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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指社會應急力量是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管理、主要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業務的社會組織。其他從事應急救援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應急管理部 民政部
2019年12月10日